立本第十一

论述强国之本在于法治与农战,主张以刑赏调动民力,使国强兵胜,反对舍本逐末。

凡用兵,胜有三等:若兵未起而错法;错法而俗成;俗成而用具。此三者必行于境内,而后兵可出也。行三者,有二势:一曰辅法而法行,二曰举必得而法立。故恃其众者,谓之葺;恃其备饰者,谓之巧;恃誉目者,谓之诈。此三者恃一,因其兵可禽也。故曰:强者必刚其斗意,斗则力尽,力尽则备,是故无敌于海内。治行则货积,货积则赏能重矣。赏壹则爵尊,爵尊则赏能利矣。故曰:兵生于治而异,俗生于法而万转,过势本于心而饰于备势。三者有论,故强可立也。是以强者必治,治者必强;富者必治,治者必富;强者必富,富者必强。故曰:治强之道三,论其本也。

原文▾

凡用兵,胜有三等〔1〕:若兵未起而错法;错法而俗成;俗成而用具〔2〕。此三者必行于境内,而后兵可出也。行三者,有二势〔3〕:一曰辅法而法行,二曰举必得而法立。故恃其众者,谓之葺〔4〕;恃其备饰者〔5〕,谓之巧〔6〕;恃誉目者〔7〕,谓之诈。此三者恃一,因其兵可禽也〔8〕。故曰:强者必刚其斗意〔9〕,斗则力尽,力尽则备,是故无敌于海内。治行则货积,货积则赏能重矣。赏壹则爵尊,爵尊则赏能利矣。故曰:兵生于治而异,俗生于法而万转,过势本于心而饰于备势。三者有论〔10〕,故强可立也。是以强者必治,治者必强;富者必治,治者必富;强者必富,富者必强。故曰:治强之道三,论其本也〔11〕。

注释▾

〔1〕 等:台阶,这里指步骤。

〔2〕 用:器用。具,完备。

〔3〕 势:情势。

〔4〕 葺:用茅草覆盖房屋。

〔5〕 备:武器装备。饰,装饰。

〔6〕 巧:美丽,指徒有其表。

〔7〕 誉目:好名声。

〔8〕 禽:通“擒”。

〔9〕 刚:强健。

〔10〕 论:通“伦”,条理,秩序。

〔11〕 论:考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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